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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王玉秀与孟庆银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秀,孟庆银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649号原告王玉秀,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进修,男,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孟庆银,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龙城,男,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秀与被告孟庆银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8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3040元,退费3040元。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