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21-02-05
案件名称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菏泽协和医院、陈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协和医院;陈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菏牡民初字第1188号 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15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 法定代表人:史崇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慧荣,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协和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8。 法定代表人:陈雄,院长。 被告:陈雄,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付珉(代理以上二被告),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协和医院、陈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纪芳 审判员 马远峰 审判员 魏东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