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李永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永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245号原告: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青义镇。法定代表人:李行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雨,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地,男,生于1969年10月11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委托代理人:扈国强,绵阳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23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