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合仙与聊城市东昌府区英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仙,聊城市东昌府区英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张合仙,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英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英,总经理。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7日在本院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合仙于2013年10月30日以申请人考虑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合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合仙撤回对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英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合仙承担。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费瑞栋审判员 潘丽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付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