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开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4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3)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6月,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路自己经营的理发店里,先后9期接受王樟凤、戴某某、严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70000元,从中获利20000元。2013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在自己经营的理发店里被警方抓获。胡某现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六合彩码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戴某某、胡乙、王樟凤、严某某、应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且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