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屈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陶应芳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陶应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屈民初字第940号原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路。法定代表人夏壮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发明,该公司兴农分公司清欠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陶应芳,湘阴县东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公司)与被告陶应芳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虹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正虹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开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