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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连成、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成,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848号申请执行人李连成,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欠款本金及利息50164元,执行费650元,合计50814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814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孟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