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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谢必友与湖北诗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必友,湖北诗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10号申请人:谢必友。被申请人:湖北诗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同成富苑A栋27层3、4室。法定代表人:陈勇。被申请人: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11号地。法定代表人:邓新吉。申请人谢必友因与被申请人湖北诗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龙阳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42001258139053002054)上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人魏平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省柴小区204栋5层1号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必友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龙阳支行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万元(账号:42×××54)予以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将担保人魏平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省柴小区204栋5层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臣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星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