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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民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肖昌贵与徐旭飞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昌贵,徐旭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2472号原告:肖昌贵。被告:徐旭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昌贵诉被告徐旭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昌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昌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周月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