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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刘某诉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1年出生。被告傅某,男,汉族,1963年出生。原告刘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和被告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