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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194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任某某,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它公民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薛元博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