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194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任某某,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它公民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薛元博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