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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琼立一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海南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三亚金耘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冲坡供销社、原审第三人吴永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金耘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冲坡供销社,吴永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琼立一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财,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三亚金耘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键,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冲坡供销社。法定代表人:邢雄,该供销社主任。原审第三人:吴永海,男。上诉人海南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三亚金耘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冲坡供销社、原审第三人吴永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二中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海南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海南美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凌杰泉审 判 员  魏文豪代理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夏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