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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行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山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42)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王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行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514803-9。法定代表人韩福金,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王铁山。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本院(2013)黄行审字第6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49329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63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至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行审字第6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妍人民陪审员 何 丽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龙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