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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安商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爱月与刘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月,刘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商初字第0120号原告:陈爱月,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宇秀,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学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月诉被告刘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爱月负担。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方树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