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安商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爱月与刘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月,刘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商初字第0120号原告:陈爱月,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宇秀,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学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月诉被告刘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爱月负担。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方树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