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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徐冶与沙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冶,沙伟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848号原告:徐冶。被告:沙伟国。原告徐冶诉被告沙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