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史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贺某某申请执行史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某某社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8407.14元、并承担执行费326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凌示范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杨劳仲案字(2012)第1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