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淑新与杨荣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淑新,杨荣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579号申请执行人胡淑新,女。被执行人杨荣春,男。关于胡淑新诉杨荣春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6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荣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荣春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本金四万零七百二十七元,执行费五百一十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焦 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