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招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桂荣与被执行人王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桂荣,王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贾桂荣,女,1931年1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官北水口村。被执行人王福辉,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居民,住龙口市通海路139号内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桂荣与被执行人王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招执字第10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