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与沈福益、张根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沈福益,张根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88号原告: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鑫法。委托代理人:罗涵。被告:沈福益。被告:张根祥。原告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福益、张根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伟兴水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华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舒珊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