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明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杜某某,李红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明民初字第1号原告杜某某,现住肇东市。被告李某某,现住肇东市。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介绍人吕某某、方某某介绍相识,2012年9月23日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同居两个月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回娘家至今未回。同居前原告于2012年3月8日给被告过彩礼款两万元,于2012年9月5日给被告过彩礼款9万元。因给被告过彩礼款造成我家欠下20万元外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1万元。被告李某某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份经介绍人吕某某、方某某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9月23日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同居前原告分别于2012年3月8日给被告过彩礼两万元、于2012年9月5日给被告过彩礼款9万元。同居两个月后原、被告口角打仗,被告回娘家至今未回,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1万元、黄金50克。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彩礼单一份、证人吕某某、李某某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述、庭审笔录(在卷)可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政府登记同居,属非法婚姻。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取彩礼款应适当返还,原告给被告的黄金等物品应属赠与,不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杜某某彩礼款人民币80、000、000.00元。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龙华代理审判员 车春雨人民陪审员 史云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石连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