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柯益榆与杭州博伊曼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益榆,杭州博伊曼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柯益榆。被告杭州博伊曼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益榆与被告杭州博伊曼家居有限公司加盟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柯益榆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债务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博伊曼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益榆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益榆撤回对被告杭州博伊曼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元,由原告柯益榆负担。审判员 莫雁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