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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张���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光利审 判 员  高素兰人民陪审员  郭武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