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张���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光利审 判 员 高素兰人民陪审员 郭武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