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陆登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登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71号罪犯陆登科,男,壮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登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期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安刑减字第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登科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3月16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陆登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7个,并被评为2011年度安康监狱劳改积极分子,提请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陆登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10月9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0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陆登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登科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骆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