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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0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花锦东与杨磊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锦东,杨磊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0978号原告花锦东,市民。被告杨磊磊,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花锦东与被告杨磊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花锦东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花锦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花锦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曹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