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0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花锦东与杨磊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锦东,杨磊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0978号原告花锦东,市民。被告杨磊磊,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花锦东与被告杨磊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花锦东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花锦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花锦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曹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