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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7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艳敏与李敬成、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敏,李敬成,刘玉,裴绍锋,杨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767-1号原告何艳敏,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菏泽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辛伟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敬成,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现住址同上。被告刘玉,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同上。被告裴绍锋,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东明县,现住菏泽市。被告杨海勇,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梅与被告李敬成、刘玉、裴绍锋、杨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艳梅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海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艳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梅撤回对被告杨海勇的起诉。审判员 魏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