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张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58号综合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68465594-7。法定代表人万春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业清,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之田,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友谊大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57576391-4。法定代表人丁义华,经理。第三人张倩,男,1980年9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业清、李之田,被申请人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义华,第三人张倩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称,2012年8月30日,我公司与第三人张倩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三人向我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以实际借款发放日计算借款期限。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我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一份,被申请人以平国用(2011)第117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第三人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和所有应付甲方的费用”。同年8月31日,我公司与被申请人就抵押事项办理他项权登记。2012年9月5日,我公司向第三人提供借款1000万元,2013年1月4日借款到期,第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申请人就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申辩称,对借款事实及抵押事实无异议,但抵押物上所载建筑物不属我公司,请求法院在变卖或拍卖抵押物时考虑地上建筑物及所欠工人工资。第三人张倩述称,借款事实已经发生,借款是1000万,借款已经到期,没有偿还。经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8月30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张倩签订编号为《2012年鑫贷个字057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三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以实际借款发放日计算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为月息16‰,每月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月20日,逾期利息上浮50%,第三人于每一计息日当日付息,最后一期于贷款期限届满之日随本金付清,第三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2012年鑫抵押字第072号抵押担保合同》,被申请人为第三人的上述借款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和所有应付申请人的费用。2012年8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到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青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地号110-014-0016的国用土地使用权(面积19649平方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于2012年9月5日将借款1000万元汇至第三人指定的账户上。借款到期后,第三人及被申请人未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诉来处理。另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同时抵押,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无产权登记手续,被申请人称不属其所有。2013年10月31日,案外人青岛绿海食品有限公司以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归其所有,现正向当地政府及青岛弘威东方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交涉为由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时未对房屋同时抵押,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申请人认为不属其所有,现案外人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提出归其所有,本案只进行程序审理,不进行实体审查,抵押物上所载建筑物所有权存在争议,本院不宜直接裁定变卖或拍卖双方抵押物,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90元,合计19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苗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