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港盛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凡凡物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港盛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余姚市凡凡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宁波港盛联合贸易有限公司73-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甬港废旧物资交易市场综合大楼2号楼2-6号。法定代表人:劳金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金宝祥,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凡凡物资有限公司30-6)。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341号。法定代表人:施爱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港盛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凡凡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过销售合同,也未就合同争议的管辖地人民法院予以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中无被告方签名和印章,只有原告方的签名和盖章,该销售合同未成立,据此本案不能依据该销售合同约定的条款来确定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余姚市凡凡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青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