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冯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晓雨)。法定代理人:杨某甲,女,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某甲与被执行人冯某乙赡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少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