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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冯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晓雨)。法定代理人:杨某甲,女,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某甲与被执行人冯某乙赡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少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