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蓝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胡建信与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信,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胡建信,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临潼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红安,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欢欢,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振勃,该社工作人员。原告胡建信与被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该案的审理中,原告胡建信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信自愿撤回对被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信撤回对被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建信负担。审 判 长  杨红娟人民陪审员  李少丽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惠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