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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胡歇庄与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歇庄,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227号原告胡歇庄。委托代理人方以矩,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惠兰,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委托代理人秦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支晓南,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胡歇庄与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克罗里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5日、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歇庄及其委托代理人方以矩、陆惠兰,被告克罗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韬、支晓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歇庄诉称,2011年11月被告以“问卷调查”为名,通知原告免费参加国际旅游展示会。在展示会上,被告克罗里公司工作人员称,只要原告承购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权益,便可成为俱乐部会员,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是国际度假交换机构(II)的“高级会员”,该机构是全球高品质的国际度假交换机构,拥有五星级高标准的度假村/酒店,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只需根据购买权益提前向俱乐部提出度假地点、时间、人员等信息,俱乐部就会为会员安排五星级豪华度假村/酒店供会员入住(《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购买协议》、俱乐部规章制度等均以“五星级”、“高标准”等字样描述度假村/酒店品质,《购买协议》第4条还列举了万豪、凯悦、迪士尼等知名度假村/酒店),俱乐部可代为办理签证、预订机票、免费机场接送等服务,并有外国银行为本合同提供担保,十年后还可返还现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下币种同)。在被告工作人员的怂恿下,原告当即支付了73,800元购买了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权益,成为该俱乐部会员。原告认为,《购买协议》首部明确指出了被告身份,整个签约过程都是被告克罗里公司与原告进行接触,书面文本也是由被告签章,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并未参与签约,原告根本不知道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关系,被告也从未告知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情况。因此,被告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主体。2011年12月底,原告向被告申请赴新西兰奥克兰度假,被告为原告预订了酒店。但当原告到达新西兰后发现,被告安排原告入住的酒店位于杳无人烟的偏远郊区,酒店内不但没有任何购物商店,也不提供餐饮,连基本的餐厅设施也没有,与所谓的五星级标准相差甚远,周边无任何商店、超市,原告无奈之下只得在两天后改住他处,并未在被告安排的酒店住满预订期限。因为当时入住的酒店没有前台,服务员也时常不在,故原告无法进行投诉。回国后原告就向被告电话投诉,还直接到被告办公地点进行了投诉。此外,被告原先承诺的代办签证、预订机票、免费机场接送、银行担保等服务也均未兑现。后经原告在新西兰的亲戚介绍,被告安排原告入住的酒店是一家汽车旅馆。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除协议,退还钱款,被告总是百般推脱,至今未予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完全依赖于第三方平台国际度假交换机构进行,事实证明,该机构根本无法保证提供五星级标准的度假村/酒店。原告是为了被告所承诺的五星级高品质服务而购买其产品,但最终承诺无法兑现,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请: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订立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购买协议》(合同号SH/XXXXXXX);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会费73,8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克罗里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首先,被告是经英国公司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作为其中国地区的唯一全权代表,代理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和《购买协议》,被告并不是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无权单方解除。被告作为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代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收取原告交纳的会费73,800元,未经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指示和授权,被告无权将会费退还给原告。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是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主体,有合法经营资质及成熟的运营体制,在包括冈比亚在内的多地拥有高品质自有度假物业且被国际度假交换机构评为顶级度假村,为其高级会员。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完全有资质、有能力履行和原告签订的《购买协议》,原告单方要求解约退款没有合同依据。其次,2011年12月30日,原告要求预订2012年3月9日的新西兰奥克兰住宿酒店。由于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在当地没有自有物业,经原告同意后,被告协助原告用原告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权益与国际度假交换机构进行了度假权益交换。国际度假交换机构提供的是设施齐全的公寓,在新西兰当地被认为是高品质的住宿且是当地旅游的基地,被告认为,该酒店设备已经达到了五星级标准。此外,3月份为当地度假高峰时段,原告只是提前两个月预订,未按照交换规则和指南规定提前三个月预订,且原告坚持要求只用1个卧室的会员权益交换2个卧室的公寓。另根据被告向国际度假交换机构了解,原告在新西兰住宿期间并未向酒店投诉,只是在回国后向被告投诉。《购买协议》中也明确规定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无权控制、干涉国际度假交换机构的规则、收费和服务,因此原告对本次度假权益交换及度假住宿体验不满意的责任不在于被告,主要原因是原告不熟悉国际度假交换机构的度假交换流程、规章制度以及中外度假理念、住宿要求的差异。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和《购买协议》各一份(合同编号:SH/XXXXXXX)。《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约定:胡歇庄申请成为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会员权利具体内容为:“类型:T1,最多容纳人数:肆人,周次:壹周,年限:肆拾,起始日期:2012,结束日期:2051”;会费为73,800元;申请人同意支付会费给被告;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已授权被告代表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签署购买协议,且此协议即刻生效。《购买协议》首部约定,“此协议条款连同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包含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您(申请人)、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号10F&G(经销商)和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俱乐部),地址:ProspectChambers,ProspectHill,Douglas,IsleofMan,IM11ET,UK(CLUB)共同达成。”《购买协议》还约定,“1、当申请者按照购买申请交付完承购价格款项后,便成为俱乐部的会员,俱乐部将在28天内寄送俱乐部证书、资料及会员卡;2、俱乐部的会员拥有经确认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高级度假村的度假权益(周次),该权益周在II(国际度假交换机构)和其他互惠度假村中均被评为‘高需求’的度假交换周次;3、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村会员可以通过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村指南或直接拨打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中国区客户服务中心免费服务电话轻松的选择您的假期。克罗里客户服务中心将为您查询可用周次并预订您的假期;4、IntervalInternational(国际度假交换机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是国际度假交换机构(II)的‘高级会员’,可从IntervalInternational2400多个高品质度假村(比如万豪、凯悦、迪士尼等)选择交换。承购价格里包含第一年的II金卡会籍和四年普卡会籍,会员行使II会员权益时,必须遵守II的相关规则条款,支付相应的交换费。会员应该理解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不能控制、干涉II的规则、收费和其对II会员的服务、管理行为;5、DialanExchange。承购价格里包含前三年的DAE金爵会员。会员行使DAE会员权益时,必须遵守DAE的相关规则条款,支付相应的交换费。会员应该理解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不能控制、干涉DAE的规则、收费和其对DAE会员的服务、管理行为;6、会员服务,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中国区客户服务中心在上海。客户服务中心将为您确认订单,如果有需求,客服中心会协助预定优惠机票、办理签证以及其他的一些履行服务”,“9、俱乐部的‘客服中心’有权代表俱乐部收取购买申请中约定的每年管理费,俱乐部会员可以转账或汇款的方式将年度管理费交付给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中国区客服中心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购买协议》尾部还注明了客服中心即被告公司地址及联系方式。在《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和《购买协议》上,原、被告分别予以签章,但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未予签章。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会费73,800元。2011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取会员费73,800元的发票一张。2011年12月,原告向被告提出到新西兰度假的申请。2011年12月20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提供新西兰北岛旅游景点简介,并称“如果您有出行计划,请提前3个月联系克罗里订房部,酒店确认后,我们会根据酒店周边旅游景点做一份详细的行程参考给您。”2011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回复电子邮件称,“若我们准备3月底去新西兰,可预订房间和机票吗?主要重点放在奥克兰,看看能帮我们策划一下吗?”后,因被告在奥克兰当地没有自有酒店,被告遂通过国际度假交换机构为原告安排了酒店住宿。在被告发给原告的确认邮件附件中,注明为原告安排的酒店名称为ClubPacificWestharbour,酒店的地址为327HobsonvilleRoad,Hobsonville,Auckland,NEWZEALAND。2012年3月9日,原告至新西兰奥克兰度假,入住地址为327HobsonvilleRoad,Hobsonville,Auckland,NEWZEALAND的酒店。因对被告安排的新西兰奥克兰酒店住宿服务不满,原告自新西兰回国后即向被告投诉,并要求被告解除合同、退还会费。另查明,《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规章制度》系中英文对照版本,共32页。其第2页“更多的信息”中载明,“十分荣幸地为您提供更多的信息:中国公司: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区客服中心: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中心10楼F-G座”;第8页“会员信息”中载明,“您买的是永久性的五星级豪华度假住所,在全世界可以任何时候去您想去的地方,直到永远”;“会员每年可以自行决定什么时候度假,只须通知我们就可以了”。本案审理中,被告确认: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在冈比亚拥有一个完全产权度假村,与他人合作在巴厘岛和上海各拥有一个度假村/酒店的使用权,除上述三家度假村/酒店外,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无其他所有权或使用权度假村/酒店;如会员申请到上述三地以外的地点度假,被告需通过国际度假交换机构为会员交换安排度假住宿权益,但会员需自行支付交换费用。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一张标有327HobsonMOTORINN的路牌照片,并当庭用手机上网登陆百度网(网址www.baidu.com),在网页搜索栏中输入“hobsonmotorinn”后,进入搜索结果驴评网(网址www.lvping.com)网页,该网页显示hobsonmotorinn的地址为327HobsonvilleRoad,Hobsonville,Auckland,NEWZEALAND。以上事实,由原告胡歇庄提供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购买协议》、发票、电子邮件、照片、《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规章制度》,被告克罗里公司提供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购买协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诉辩情况,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为《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购买协议》的权利义务主体;二、被告为原告安排的2012年3月新西兰奥克兰度假住宿是否违反了《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购买协议》的约定,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购买协议》。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应为《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和《购买协议》确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主体。理由如下:首先,从涉案合同文本内容来看,《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和《购买协议》上只有原、被告的签章,并无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任何签章;《购买协议》首部明确指出协议系由原告(申请人)、被告(经销商)、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俱乐部)三方共同达成;《购买协议》尾部注明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就是被告公司的电话和地址,并无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规章制度》中的公司信息页上明确指出的中国公司就是被告,中国区客服中心地址就是被告公司的办公地址;故,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涉案合同文本以及被告在签约时向原告提供的相关介绍材料,均表明被告即为本案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其次,从涉案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使情况来看,无论是收取会员交纳的承购款、年度管理费,还是为会员提供预订假期等会员服务,均是由被告方单方负责,《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购买协议》上并无关于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的约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克罗里公司系本案合同主体,被告关于其系作为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有限公司代理人与原告签署《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和《购买协议》之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原告在新西兰奥克兰的度假住宿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订立的《购买协议》,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规章制度与《购买协议》条款均为合同内容,而《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规章制度》第8页“会员信息”中载明:“您买的是永久性的五星级豪华度假住所,在全世界可以任何时候去您想去的地方,直到永远”;“会员每年可以自行决定什么时候度假,只须通知我们就可以了”,上述会员信息内容明确表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度假住宿标准应为五星级豪华标准。被告辩称本案中原告的度假住宿权益系通过国际度假交换机构交换取得,而《购买协议》第4条已明确指出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不能控制、干涉国际度假交换机构的服务、管理行为,故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购买协议》第4条中有关于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无权干涉国际交换机构服务行为的规定,但该条款亦明确指出会员可以通过国际度假交换机构交换取得的度假村标准为“高品质度假村”,并列举了万豪、凯悦、迪士尼等知名豪华酒店加以说明。故根据上述《购买协议》、《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规章制度》内容,会员有理由相信,被告为原告自行安排或通过国际度假交换机构交换的度假住宿应当是五星级豪华度假村/酒店或是与万豪、凯悦、迪士尼等知名酒店品质相当的度假村/酒店。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就原告在新西兰奥克兰的度假住宿标准产生争议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为原告交换安排的度假住宿为高品质度假村/酒店,相反,原告却举证证明,被告为原告安排的度假住宿地址327HobsonvilleRoad,Hobsonville,Auckland,NEWZEALAND,实为hobsonmotorinn(霍博森汽车旅馆)的地址。据此,本院认为,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提供度假住宿服务。被告还辩称,因原告未能提前三个月申请度假且原告坚持用一个卧室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会员权益交换两个卧室的住宿权益,故造成原告对交换取得的酒店住宿服务不满。对该辩称,原告予以否认,因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上述辩称,且被告在订立合同时亦未告知原告如未能提前三个月申请度假可能导致度假住宿服务标准有所降低之后果,故对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订立涉案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高品质度假村/酒店的度假住宿权益,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被告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也确为原告安排了新西兰奥克兰的度假住宿并承担了交换费用,故综合本案情况,本院依法酌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的会员费为71,9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胡歇庄与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订立的《克罗里海滩俱乐部购买申请》和《购买协议》(合同编号:SH/XXXXXXX);二、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歇庄钱款71,95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计822.50元,由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758元,由被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志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朱佳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