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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鲁思杰与徐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思杰,徐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30-1号原告鲁思杰,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徐祯,女,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鲁思杰诉被告徐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思杰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鲁思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祯的起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思杰撤回对被告徐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简易程序撤诉,本院总共收取2595元,由原告鲁思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叶珲(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