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发穆与柏荣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穆,柏荣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商初字第2302号原告王发穆,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传会。被告柏荣光,居民。原告王发穆与被告柏荣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金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发穆及委托代理人李传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荣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发穆诉称,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2013年4月8日,被告欠原告工资12685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多次索要,被告一拖再拖,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劳务费12685元及利息。被告柏荣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原告王发穆在赣榆县欢墩镇为被告柏荣光提供劳务。经结算,被告柏荣光欠原告劳务费12685元,被告柏荣光于2013年4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持有,欠条约定还款时间是2013年6月10日,到期后原告王发穆多次索要未果,因此产生诉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柏荣光雇佣原告王发穆从事劳务,欠劳务费1268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柏荣光应当支付劳务费,久拖不付,有悖于诚信原则,并应支付逾期的利息。故对原告王发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柏荣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柏荣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发穆劳务费126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柏荣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柏荣光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