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罗某某,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汉华,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到民政部门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已于庭外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要求到民政部门离婚,原告因此请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合法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 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艾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