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14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吴英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英廷,郝永友,刘玉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1486-1号申请执行人:吴英廷,莱阳市沐沐浴店镇沐浴店村。被执行人:郝永友。被执行人:刘玉伦(刘玉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莱阳照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玉坤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栾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