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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14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吴英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英廷,郝永友,刘玉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1486-1号申请执行人:吴英廷,莱阳市沐沐浴店镇沐浴店村。被执行人:郝永友。被执行人:刘玉伦(刘玉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莱阳照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玉坤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栾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