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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陈长征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长征,吕献兴,阜阳市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保字第96号申请人陈长征,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吕献兴,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阜阳市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梅。申请人陈长征与被申请人吕献兴、阜阳市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讼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阜阳市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J0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车辆转移和便于今后判决的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洪波所有的皖KJ08**号重型自卸货车,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阜阳市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J08**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一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洪丽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