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南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单长波与陈国庆、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长波,陈国庆,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单长波。被告:陈国庆。被告:金鑫。本院在审理单长波与陈国庆、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单长波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单长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单长波负担。审判员 单升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金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