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2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610号原告郝某某,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南某某,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高晓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田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