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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贾美枝与王俊廷、郭金梅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美枝,王俊廷,郭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352号申请人贾美枝,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申请人王俊廷,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申请人郭金梅,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申请人贾美枝因与被申请人王俊廷、郭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俊廷、郭金梅共有的位于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柳塔村房屋一套予以查封,高永兵自愿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贾美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俊廷、郭金梅共有的位于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柳塔村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明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利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