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王书家、任志强、王志伟与涉县西达镇东达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家,任志强,王志伟,涉县西达镇东达村卫生室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王书家,农民。原告任志强,农民。原告王志伟,农民。被告涉县西达镇东达村卫生室。负责人申彦堂,该卫生室医生。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书家、任志强、王志伟诉被告涉县西达镇东达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书家、任志强、王志伟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家、任志强、王志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家、任志强、王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书家、任志强、王志伟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白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