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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在茂与深圳市龙岗区融美学校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茂,深圳市龙岗区融美学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50号原告张在茂,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邵泽锋,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融美学校。法定代表人曾国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兵然,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书音,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在茂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融美学校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在茂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在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400元,由原告张在茂承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唐小梅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