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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民一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渭民一初字第0291号原告尹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教师,住渭源县。被告王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教师,住渭源县。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炳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5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关系尚好,2004年2月10日生女孩尹某某。由于两人性格不合,遇事想法、做法不同,共同语言很少,也很少交流。近几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打闹,且愈演愈烈,加之被告疑心特重,经常无端对我猜疑,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坚决要求离婚,抚养孩子,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们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生有孩子。由于原告晚上有时不在家,我才对其产生怀疑,为此双方也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了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长,我愿改正错误,争取夫妻和好,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1日,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04年2月10日生女孩尹某某。之后,双方共同购买了渭源县xx公司家属楼272号楼房1套。2012年11月4日因发生矛盾,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当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2013年3月19日,原告又起诉离婚,因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裁定驳回起诉。此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并借款在被告娘家的地方上修建了砖混结构的平房。由于原告有时未回家或回家较晚,被告便怀疑原告有了外遇,并发信息责骂原告,致夫妻关系失和。2013年9月25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簿、结婚证、计生证明及(2013)渭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孩子。虽然原告一再起诉离婚,但至今双方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可和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炳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