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与臧××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569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刘忠义,天津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委托代理人王玉珍,天津市和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臧××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珠江帝景209号,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共同居住在南开区万德庄大街新都大厦3-1703,被告臧××离开此地没有超过一年,该地应属于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该经常居住地属本院管辖区域。现原告以离婚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武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