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禧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天禧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1629号原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院6楼D102E。法定代表人俞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中,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天禧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灵境胡同42号1号楼4816室。法定代表人郄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蓬,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原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科文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禧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禧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当科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中,被告天禧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郄薇和委托代理人赵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当当科文公司诉称:2010年12月,当当科文公司与天禧通公司签订《当当网合作协议》,由当当科文公司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天禧通公司提供商品、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双方展开联合经营形势的合作。如因天禧通公司销售的商品给当当科文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天禧通公司赔偿。2011年8月10日,天禧通公司通过当当科文公司的平台向陈纯、宋明珠共计销售了20台iphone4手机,后陈纯、宋明珠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当当科文公司,称天禧通公司销售的手机全部系假货,最终法院判令当当科文公司赔偿陈纯、宋明珠共计582000元,且该两案判决已经生效。在陈纯、宋明珠诉当当科文公司的两案中,当当科文公司支付了诉讼费28325元,扣除天禧通公司在当当科文公司账上的货款206724.69元,天禧通公司仍需赔偿当当科文公司403600.31元。另外,当当科文公司因上述两案聘请了律师,有合理支出,且被各媒体多方报道,造成了严重的商业损失。现当当科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天禧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3600.31元、支付各项合理开支10000元、赔偿名誉损失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天禧通公司辩称:天禧通公司不认可涉案的20台iphone手机是天禧通公司销售的,而且假一赔五的承诺是当当科文公司提出的,与天禧通公司无关。经审理查明:当当科文公司(甲方)与天禧通公司(乙方)签订《当当网合作协议》,约定:本协议所称合作,指由甲方提供电子商务平台,乙方提供商品、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双方联合经营的经营模式。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销售平台(包括商品销售系统、网上支付系统、商品展示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并不断提供和改进技术,维护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使乙方在甲方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甲方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乙方存在违法或违反协议行为的,甲方有权在当当网公布乙方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时的制定、修改本协议标准文本或相关各类规则,并在当当网站上以公示形式通知乙方。任何修改和新规则一经在当当网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乙方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在公示后3日内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否则即视为乙方接受修订后的协议标准文本适用于本协议。乙方保证具有合法的销售权,保证其销售的商品均具有合法来源和合法授权,未侵害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利。乙方应对其提供的商品的质量或提供的服务负完全责任。由于商品质量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后果。甲方在本协议中仅向乙方提供销售平台,对于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全部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乙方所销售产品和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售前服务、产品安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全部事项,以及由该等事项引发的对顾客或第三者的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到起诉或遭受行政部门查处或者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或索赔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导致纠纷或政府部门查处,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必要时应与甲方一起参加诉讼或授权甲方代其进行诉讼。乙方同意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直接出面解决上述诉讼与非诉纠纷,指令乙方向行政部门直接交纳罚款、承担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向第三方(权利人或顾客)支付的赔偿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本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每个自然年的12月31日。2011年8月10日,顾客宋明珠、陈纯通过当当网交易平台在天禧通公司各购买10台iphone416G黑色手机,单价均为4850元。2011年8月12日,天禧通公司通过中通快递方式向宋明珠、陈纯发送货物,宋明珠、陈纯予以签收。宋明珠、陈纯均称在收货后发现其所购手机包装曾经拆封过,故在当当网申请退货,当当网未批准退货申请。天禧通公司承认其曾经对涉案20台iphone4手机进行过拆封。2011年8月15日,宋明珠、陈纯委托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对20台手机进行检测,苹果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20台iphone4手机的包装印刷质量与Apple的标准不符;机器后面的进网许可证,IMEI码印刷质量与Apple的标准不符;包装内的保修卡条形码印刷质量不符合Apple标准;包装内电源充电器的包装已经被拆解过,顾客表示没有自行拆解充电器包装;包装内说明书包装质量存在问题;此台机器的序列号为5K开头,此种序列号一般用于维修渠道;在系统内查询,发现此台机器属于返修机;此台机器于14天内购买,建议顾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包法》与经销商协商解决。2012年,陈纯、宋明珠以当当科文公司、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网公司)为被告分别诉至本院,本院分别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25775号、(2012)朝民初字第25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当当网公司和当当科文公司退还宋明珠货款48500元、赔偿宋明珠242500元赔偿金、退还陈纯货款48500元、赔偿陈纯242500元赔偿金,当当网公司和当当科文公司负担两个案件的诉讼费5665元。当当网公司和当当科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4831号和(2013)二中民终字第48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的二审诉讼费22660元,由当当网公司和当当科文公司各负担11330元。2013年9月9日,当当科文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内容,交纳了案款共计582000元和诉讼费共计5665元,陈纯、宋明珠亦将涉案手机退给当当科文公司。另查一,当当网购物指南关于商店街购物指南部分载明:当当网商店街是由全球最大的中文网上商城——当当网致力打造的“知名品牌、正品行货、直营低价、快速方便”的一站式综合性网上购物中心。当当网中的部分商品是由与当当网签订合同的企业提供的,这些企业统称为“商家”,商家在当当网销售商品,统一由当当收款,配送方式和费用由商家自行设定。入驻当当商店街的商户,都是由当当网经过严格的招商程序选择的,并且都交纳了商品质量和服务保证金,所经营的商品全部为正规渠道品牌商品,决不允许经营假货、水货、仿货等非正规商品,其质量是有保障的。一旦发生任何问题都可以找当当网的客服部门投诉解决,并且当当网承诺“先行赔付,假一赔五”。但顾客如果私自与入驻商户进行网下交易,当当网将不提供任何的交易安全保障,并对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也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当当网商家入驻指南关于当当网优势的介绍中,当当网优势包括加强假冒伪劣商品的监管,一旦发现及时下架,保障正品的销售。在当当网无忧购物之“假一赔五”栏目载明:如果您认为购买的商品是假货,并能提供国家相关质检机构的证明文件,在当当网商家收到您的退货并确认后,当当网商家会返还您全额的商品货款,同时再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您五倍的商品金额;“假一赔五”的含义为:《当当网入驻商户管理规定》的规定,商家不得销售假货,一旦发现有出售假货商品,则当当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假一赔五”服务是商家必须承担的服务内容,具体为,当当网顾客购买商家的商品,若顾客认定已购得的商品为假货,则有权在交易成功后14天内按本规则及当地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向当当发起针对该商家的投诉,并申请“假一赔五”赔付,可以申请的赔付金额以顾客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5倍加邮费为限,部分特殊类目商品的赔付办法,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付标准高于本规则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顾客提出“假一赔五”赔付申请的条件包括:1、顾客提出赔付申请所指向是当当商城商户;2、买家已要求卖家提供假一赔五服务而被卖家拒绝,或无法联系到该卖家,或卖家中断其经营、服务;3、顾客的赔付申请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赔付申请金额仅以顾客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5倍加邮费,部分特殊类目(如食品)的赔付办法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5、顾客提出“假一赔五”赔付申请应在交易成功后14天内。“假一赔五”赔付申请流程第3条载明,当当根据相关规则判定顾客“假一赔五”赔付申请成立,则有权自商家的账户直接扣划商家保证金退还顾客的相应款项。若商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或提供的相关证明明显无效,则当当有权自商家的账户直接划扣商家保证金退还顾客的相应款项。另查二,庭审中,当当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因当当科文公司承担了全部退款及赔偿责任,所以当当网公司放弃向天禧通公司追偿一切损失的权利,同意由当当科文公司追偿。另查三,天禧通公司在当当科文公司尚有206724.69元未结算,其中包括20台涉案iphone4手机的货款。另查四,天禧通公司表示其不要求返还涉案的iphone4手机。上述事实,有当当网合作协议、(2012)朝民初字第25775号民事判决书、(2012)朝民初字第25776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4831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4830号民事判决书、案款收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当科文公司与天禧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虽然天禧通公司否认陈纯、宋明珠购买的涉案20台iphon4手机非其所售,但该购货事实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故本院对于天禧通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当当科文公司关于“假一赔五”的赔偿规则已经在当当网网站上公布,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天禧通公司亦受该规则的约束。因天禧通公司所售货物存在问题,导致当当科文公司被陈纯、宋明珠诉至法院,并被判令赔偿相应损失,故天禧通公司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对此承担责任。现当当网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追索的权利,同意由当当科文公司主张,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当当科文公司已经实际退还货款和赔偿款共计582000元,并交纳了两案的一审诉讼费共计5665元,当当科文公司有权依据合作协议要求天禧通公司赔偿。因当当科文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是依据天禧通公司的要求进行,故天禧通公司不应赔偿当当科文公司因上诉而产生的上诉费用。当当科文公司主张合理开支和名誉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天禧通公司应赔偿当当科文公司587665元,扣除当当科文公司尚未向天禧通公司结算的款项206724.69元后,天禧通公司应再向当当科文公司赔偿380940.3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天禧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十八万零九百四十元三角一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二十七元,由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二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天禧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零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周裕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