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雪雷与李延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雷,李延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张雪雷。被告李延军。原告张雪雷诉被告李延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社民独任审判,书记员谢素霞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查明:2013年3月份,原告为被告拉矸石,被告欠原告运费7800元,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托不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运费。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雷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谢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