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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961号原告郭某某,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张某某,男,55岁,汉族,干部,住凌海市。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