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4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