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4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