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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刘景兰与李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兰,李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292-1号原告:刘景兰。委托代理人:张帝。被告:李纪龙。委托代理人:许智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兰诉被告李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兰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景兰以需要时间另行举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80元,减半收取11940元,由原告刘景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诗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