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袁之锦与郭学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之锦,郭学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袁之锦,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郭学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之锦与被告郭学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之锦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