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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艳伶与张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伶,张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294号原告陈艳伶,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胜,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伶与被告张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伶于2013年11月1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艳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艳伶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新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建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