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贾茂瑛与张丽芳、李引开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茂瑛,张丽芳,李引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贾茂瑛,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张丽芳,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引开,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贾茂瑛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丽芳、李引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9万元及其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3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