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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贾茂瑛与张丽芳、李引开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茂瑛,张丽芳,李引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贾茂瑛,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张丽芳,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引开,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贾茂瑛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丽芳、李引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9万元及其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3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云飞 微信公众号“”